問題詳情

27.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C)罰鍰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8231
統計:A(632),B(151),C(59),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警察.上榜了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