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第 11 條
【骨頭】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不可超過一年,只能延長一次。●沒必要蒐集者就要停止。●蒐集到的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應即銷毀。適用情形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