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jolin1090】評論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frank】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myan】評論
第 13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n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n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