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種行為,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具有裁罰權?
(A)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B)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C)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D)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E)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C)連在公務機關辦公處所喧嘩叫賣都不用拘留了,其他條款想當然爾也不會罰到拘留。參閱 社維法86條: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