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警察人員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依警械使用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警械?
(A)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命出示證件遭抗拒時
(B)發現對方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時
(C)群眾持械意圖包圍警察,情勢混亂時
(D)警察執行管束措施,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而遭遇抗拒,並有受到突擊之虞時
(E)嫌犯靠近警察身側,意圖奪取配槍時

參考答案

答案:B,C,D,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1),E(1)

用户評論

061】評論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