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ging020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選項(A)只有因此原因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適用,選項(B)為除斥期間(民法九十三條),選項(D)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釋字第107號、釋字164號)
【用戶】Olivia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姓名權」:「姓名權」屬「人格權」,為<憲法>對人性尊嚴之保障,不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A)不適用消滅時效。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民法第92條(表意人因詐欺或被脅迫之撤銷權及其限制):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3條(撤銷被詐欺脅迫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因為詐欺而所生的「撤銷權」適用的是「除斥期間」(<形成權>的行使期);而不是適用「消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