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評論
釋字第3號及第175號皆有提到:「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予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法於理,均無不合。」
【多尼喬奇】評論
透過解釋-----司法院和監察院 (私奸要解釋清楚)
【小銀】評論
五院都有法律案的提案權。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的提案權寫在憲法;司法院、監察院的提案權是透過大法官解釋而來;總統則必須透過行政院來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