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A)30公里
(B)40公里
(C)50公里
(D)60公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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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o Chang Kuo】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