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對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私募,無家數限制
(B)得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不得超過 35 人
(C)得對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私募,無人數限制
(D)私募股份時,無須保留給原有股東認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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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大兔子

【年級】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用戶】大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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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