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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眾捷運法第三條規定 …前略 依使用路權分為 完全獨立專用、非完全獨立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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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路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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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3條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 ,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 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