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行政事件涉訟,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交通部航港局對船員所為之記點處分
(B)公路主管機關吊扣駕駛執照之交通裁決事件
(C)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
(D)衛生局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5603
統計:A(76),B(219),C(473),D(3274),E(0)

用户評論

K】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lovelykalala】評論

A 行政訴訟法 § 229 II ④B 行政訴訟法 §  237-1

Linda Lu】評論

另參行訴法230條,超過40萬以上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陳仕賢】評論

請問B是出於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