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第31條第1項: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第31條第2項: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Fighting】評論
請問第2項所指是說超過部分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zoe】評論
全部均不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