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 全部區分所有權多少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A)十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9727
統計:A(45),B(737),C(36),D(132),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