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二項規定,追繳押標金之時效,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5 年
(B) 7 年
(C) 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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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andy021195】評論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鄭雅馨】評論

第 31 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

陳芳逸】評論

第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