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A)只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應於協議不成十五日內,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C)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D)先經地方法院民事庭申請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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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評論

採購法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

陳芳逸】評論

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