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所享有之權利?
(A)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B)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C)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D)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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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ustin1047】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皮諾丘】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第 14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C)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B)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終止聘約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D)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第 15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

I-Yin Chen】評論

根據教師法第三條,教師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教師然後教師法31-6說教師有輔導的專業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