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 Jen Tsai】評論
(A)關於聘任教師法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Yiting】評論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BA5E856472F10901&sms=5588FE86FEB94225&s=45243AFD6264AD75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別平等事件,學校如果要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該如何處理?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3個選項的選票一次發給各委員投票,還是就各個選項(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依嚴重程度逐一讓委員投票?友善列印一、 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涉及到的處分項目是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二、 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投票時,應該就不續聘、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