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A 社團董事於召集總會,未依民法及章程規定於 30 日前對各社員發出書面通知,致少部分社員因不知而未出席,但仍有三分之二的社員出席,並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決議無效
(B)該決議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C)該決議經未出席社員承認,始生效力
(D)該因不知而未出席的少部分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1905
統計:A(2),B(2),C(1),D(16),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民法第56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doodoo】評論
不是違反法律或章程無效嗎?A 為什麼不能選?
【賴為智】評論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