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依法如何處理?
(A)繳交國庫統籌運用
(B)作為賠償犯罪被害人之用
(C)提供公益使用
(D)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3684
統計:A(4),B(3),C(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Snufkin.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5 條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依第一項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前項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撥交及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用戶】非常好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第35條(財物沒入及財產抵償之追徵)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