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各類掛號郵件遺失或被竊時,何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收件人
(B)寄件人
(C)持有人
(D)代收件人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簡單0.759091
統計:A(800),B(843),C(40),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30條已刪除,第29條修正如下:郵政法第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