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 Tseng】評論
第76條 第一項(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默默】評論
地方制度法76條。
【acs3s54】評論
地方制度法76條之搭配:直轄市—行政院縣市-中央各該管機關鄉鎮市-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