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q83030140】評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第32條 第1項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2項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