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政務官的工作,此一規定符合哪項憲政原理?
(A)權能區分
(B)均權制度
(C)權力分立
(D)專家政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033
統計:A(324),B(108),C(1470),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spherion_77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權能區分:人民有權  政府有能均權:中央與地方均權

【用戶】Get my goal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 and 行政 = 權力分立

【用戶】Yu Chu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權力分立(英語:Separation of powers),是國家統治模型的一種,其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這一名詞首先由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鳩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拉丁語: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一種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理論上,中華民國採用孫中山所提出的五權憲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外加考試與監察二權。五權分立的思想是孫中山結合西方的三權分立與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並得到確認。按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是國民大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