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Li】評論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Justice Sol】評論
第67條(當選及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