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公職人員選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應如何處理?
(A)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B)選舉委員會應公告並擇期重新選舉
(C)由女性候選人優先成為當選人
(D)由票數相同之候選人輪流擔任民選公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9206
統計:A(1334),B(226),C(13),D(1),E(0)

用户評論

Eric Li】評論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Justice Sol】評論

第67條(當選及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