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雅玲】評論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總統40 議員23
【Estefania】評論
台灣年滿23歲,得參選村里長、鄉鎮市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年滿26歲,得參選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年滿30歲,得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 省(市)長候選人原須年滿35歲,於民國96年11月7日起,直轄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年滿35歲,得為監察委員。年滿40歲,得參選總統、副總統。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