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雅玲】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b)高雄市法規 (C)縣(市)規章 D)鄉(鎮)規約 龜 的 騜遇 獐 曰19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自治條例又稱:地方行政機關訂自治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訂自治條例(A)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B)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條例者無效(C)委辦規則牴觸中央法規者無效13.下列關於自治法規位階之敘述何者錯誤:(D)委辦規則牴觸自治條例者無效委辦一定是權歸中央 中央無力執行才放給地方 否則地方自自治 用自治規則 至多經議會用自治條例也可委辦規則不會存在牴觸地方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的情形,因為⼀個是自治事項,⼀個是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 第2.3條的定義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C)非屬該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