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名 稱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10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天才】評論
修畢師資培育課程成績及格者(實習結束,及格者)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Wakeup Pan】評論
題目是問91年的師資培育法~我記得民國93 94年間 實習完就有教師證書了 故題目應該是A吧?
【HUANG】評論
重點應該是修畢師資培育課程成績及格者 ~~~還沒有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