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妮】評論
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三十三條(議員及代表之產生、任期、人數及就職規定)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
【dog75628】評論
(A) 任期四年 (§33)(B) 連選得連任 (§33)(C) 由議員、代表互選 (§44)
【黃淑華】評論
補充一下 C選項。地制法45條,議長的選舉有三種方式。第一次投票,議員半數出席的情況下,票數過半者當選。(絕對多數)如果沒有人過半進行第二次投票,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相對多數)要是議員出席人數不足,將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第三次投票,出席議員達總額三分之一,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相對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