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副縣(市)長產生的方式是:
(A)與縣(市)長搭檔,由縣(市)民選舉產生
(B)由縣(市)長任命,報請行政院備查
(C)縣(市)長任命,報請內政部備查
(D)縣(市)長提名,經議會通過後任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3279
統計:A(43),B(82),C(980),D(37),E(0)

用户評論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地制法第56條第1項

akumo2001】評論

副「縣(市)長」....

fofx】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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