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頓】評論
第八十七條之三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
【Hanks Lin】評論
此題的法源出自哪呢??這種問題真的是很奇怪....考地方自治最起碼翻過 地方制度法 吧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樓上可能還要去看仔細...
【林小朱】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2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警 加油】評論
樓上可能還要去看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