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謝謝沛育出題, 原來捷運法和公路法規定不同!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第47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