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大眾營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因經營不善遭停止營運處分,其停止營運之處分達多久以上仍為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6649
統計:A(30),B(608),C(2),D(2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交通法規概論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謝謝沛育出題, 原來捷運法和公路法規定不同!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第47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姊姊好棒!這種題目有比較就比較容易記得住,大家一起加油吧!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真的很謝謝你們耶! 幫大家"抓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