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甲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5日取得建地一筆,成本2,500萬元。民國 106 年 10 月 15 日將該筆土地以售價 2,400 萬元售出,該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繳納 20 萬元土地增值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在計算該筆土地課稅所得時可以減除土地增值稅
(B)甲公司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100 萬元
(C)甲公司在計算該筆土地課稅所得時可以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D)甲公司應於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62136
統計:A(3),B(27),C(23),D(50),E(0)

用户評論

Allan Pan】評論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數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C)。該公司之房地交易所得額: 2400-2500=-100 ,交易所得額為負數,所以可扣除 (B)

wen】評論

請問D選項哪裡錯

乘風遠颺】評論

甲公司是營利事業,規定在所得稅法24-5D選項是個人規定,出處是所得稅法14-5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之申報期限及應檢附文件)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另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交易境內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額之計算)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