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李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平時居住在美國、在臺灣沒有戶籍。若李四於死亡前 2 年在臺灣住滿 183 天,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李四在美國的財產應計算及繳納我國的遺產稅
(B)李四僅須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C)李四遺產價值之計算,以其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D)若李四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2991
統計:A(53),B(40),C(0),D(8),E(0)
用户評論
【小考生】評論
第4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第4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第1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