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 Fu Lee】評論
郵政法第32條
【蕭宏德】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心如止水】評論
遇到這種題目真的只能怪自己不細心然後把法規看熟才是真的.....
【冰】評論
1.封面無破損 2.重量未少/因其性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1.因市價/時間減損全部一部-----不得以損失論
【心如止水-繼續努力】評論
遇到這種題目真的只能怪自己不細心然後把法規看熟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