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
(A)封面無破裂痕跡
(B)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
(C)體積減少,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5405
統計:A(1290),B(194),C(209),D(14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錯題

用户評論

Xiao Fu Lee】評論

郵政法第32條

蕭宏德】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心如止水】評論

遇到這種題目真的只能怪自己不細心然後把法規看熟才是真的.....

】評論

1.封面無破損 2.重量未少/因其性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1.因市價/時間減損全部一部-----不得以損失論

心如止水-繼續努力】評論

遇到這種題目真的只能怪自己不細心然後把法規看熟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