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泓均】評論
太沒人權了吧
【陳耀乙】評論
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制,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變更:(一)災害事件(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爆炸及交通事故)非變更不 足以處理搶救時。(二)治安事故(強盜、搶奪、殺人、□眾騷亂及刑事案件)非變更不足 以緝捕制止時。(三)□眾活動或特別勤務(特種警衛、慶典、集會、遊行、請願、陳情 、選舉),非變更不足以維持秩序及達成任務時。(四)其他因訓練、講習、進修、出國、請假,致警力不足,勤務調配困 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