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根據「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制,非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變更:
(A) 災害事件非變更不足以處理搶救時
(B) 因訓練、講習,致警力不足,勤務調配困難時
(C) 治安事故非變更不足以緝捕制止時
(D) 因個別身心因素非變更不足以舒緩時
(E) 特別勤務,非變更不足以維持秩序及達成任務時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適中0.685714
統計:A(33),B(28),C(32),D(1),E(32)

用户評論

卓泓均】評論

太沒人權了吧

陳耀乙】評論

勤區查察時數應嚴加管制,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變更:(一)災害事件(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爆炸及交通事故)非變更不      足以處理搶救時。(二)治安事故(強盜、搶奪、殺人、□眾騷亂及刑事案件)非變更不足      以緝捕制止時。(三)□眾活動或特別勤務(特種警衛、慶典、集會、遊行、請願、陳情      、選舉),非變更不足以維持秩序及達成任務時。(四)其他因訓練、講習、進修、出國、請假,致警力不足,勤務調配困      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