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3年】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3條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C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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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6-1條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甲以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甲),以僱用人(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第756-2條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DⅡ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