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與乙之僱用人丙約定成立人事保證契約,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甲以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責任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25
統計:A(3),B(16),C(221),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土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756-1II 人事保證契約之要式性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3年】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3條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C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D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6-1條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甲以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甲),以僱用人(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第756-2條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DⅡ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