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評論
756-1II 人事保證契約之要式性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3年】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3條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C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