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民法第1002條第1項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吳滄源】評論
好怪...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難道法院叫他們住哪他們就住哪嗎?
【SunnyDay】評論
協議不成就不要結婚不就好了 XDDD :P
【鄭業翰】評論
我覺得(D)應該也可以吧,只是民法沒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