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shi】評論
4FXSomebody 小三下 (2015/12/04 13:51):24人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一、免除職務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
【已上106油僱,謝謝大家】評論
休職 降級 →2年減俸 記過 →1年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撤、休、降→二年減、記→一年
【Loveo Huang】評論
撤、休、降→二年減、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