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由於丙、丁二人智能障礙,丙受監護宣告,由甲任監護人。丁受輔助宣告,由乙任輔助人。甲死亡時,其遺產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應如何處理,始能讓乙、丙、丁為有效之遺產分割協議?(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3698
統計:A(29),B(188),C(5481),D(1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增修條文後之基本國策、基本國策、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憲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Zoey Hsu】評論

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