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六十條 專屬經濟海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一、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應有專屬權利建造並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 (a)人工島嶼; (b)為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目的和其他經濟目的的設施和結構; (c)可能干擾沿海國在區內行使權利的設施和結構。 二、沿海國對這種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應有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規章方面的管轄權。 三、這種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必須妥為通知,並對其存在必須維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棄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設施或結構,應予以撤除,以確保航行安全,同時考慮到主管國際組織在這方面制訂的任何為一般所接受的國際標準。這種撤除也應適當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