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祺】評論
警察勤務督導規定第六條: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
【鷹谷竹智】評論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二、勤務督察(導)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之責任,實施各項督考 工作,特應注意警察風紀與成效。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之精 神,實施逐級督導並對單位成敗負完全責任。四、勤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及分局等三級......六、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