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兩位美國公民漢斯與瑪麗來臺灣讀書期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畢業後返回美國居住,因個性不合,來信詢問如何辦理離婚,請分別依美國法律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及不承認臺灣結婚登記效力之兩種情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戶籍法,指點他們應如何辦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6514
統計:A(712),B(59),C(25),D(76),E(0)

用户評論

kuro70826】評論

民法§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何種權利之侵害,被害人無慰撫金請求權?(A) 所有權(B)名譽權(C)隱私權(D)貞操權修改成為下列何種權利之侵害,被害人無慰撫金請求權?(A)所有權(B)名譽權(C)隱私權(D)貞操權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口訣:體健名自,信隱貞大      (體健明志,性癮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