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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修改題目、選項1.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A) 恐嚇罪,第一審法院所為免訴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B)詐欺罪,第一審法院所為不受理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C)背信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D)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審、二審皆為有罪判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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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三藏親切恐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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