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A)告訴不可分原則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B)不告不理原則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C)公訴不可分原則第267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A)告訴不可分原則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B)不告不理原則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C)公訴不可分原則第267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