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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il Wang】評論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第1072條(收養之定義)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PS不代表它是婚生子女喔~我的老師告訴我的一句話:在答案有二者時,選擇最合適的答案就是對的!! 而收養很明顯不是正確答案^^所以當然選它喔~
【廖柏坤】評論
經生父撫育後視為認領~民法1065條第1項規定你可以參考看看!!
【Vic Tien】評論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