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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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863
統計:A(64),B(27),C(228),D(7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T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修法後是500沒錯!98年修的,99年考出來居來沒有500的選項XD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20條 (聲請費之徵收)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支付命令500反訴 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