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s3688】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 本公司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其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專營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信託業(特定信託契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二、借券人: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期貨自營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阿祺】評論
答案應該為(A),期貨自營商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人,不得為出借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James Smith】評論
特定機構法人(借貸辦法第10條)●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專營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信託業(特定信託契約,如信託業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借券人: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期貨自營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