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aa3699】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1 條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A) 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求職假。(B)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8小時為限(C),請假期間,津貼照給。(D)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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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1 條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A) 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求職假。(B)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8小時為限(C),請假期間,津貼照給。(D)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