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B)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
(C)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D)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0588
統計:A(1),B(264),C(2),D(5),E(0)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