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LYN】評論
①購進貨物捐贈政府: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Ling Mei】評論
第 19 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 所列之憑證者。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 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